“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捐资助学计划合作项目书
第一部分 序言
中央音乐学院为全国唯一的一所国家重点高等艺术院校,是培养音乐专门人才的高等学府。
中央音乐学院建院于1950年,其前身由1927年的燕京大学音乐系、1939年的华北大学文艺学院音乐系、1940年的国立音乐院、1946年的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音乐系和香港、上海的中华音乐院及建于1948年的东北鲁迅文艺学院音乐系等合并而成。1960年被定为国家重点高等学校;1991年被文化部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1999年被列入国家“211工程”建设学校。历任院长为:马思聪、赵讽、吴祖强、于润洋、刘霖;现任院长为王次炤。
学院自建院以来,迄今已形成了既为全国音乐教育中心,又是全国音乐研究、创作和表演中心的办学模式,成为一所能够代表我国专业音乐教育水平、专业设置比较齐全的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音乐学府,综合指标居中国艺术大学首位(2004网大中国艺术类院校排行榜)。
多年来,学院为国家培养了大量音乐人才及各国留学生,许多毕业生已成为国内外音乐团体、艺术院校、研究机构的骨干,有的已进入著名音乐家行列,享誉国内外。学院师生在国际、国内举办的各类重大音乐表演、音乐作品比赛中获奖逾千次,取得的科研成果奖逾百项。
2005年中央音乐学院迎来建院五十五周年,学院将于2005年9月至12月30举办“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庆典活动。
庆典月活动中中央音乐学院将向全国、以至世界展示教学成果,邀请海内外校友及艺术界知名人士共同参加系列演出及各种学术活动,并通过院庆活动影响社会音乐教育和国民音乐普及。
经院长办公会批准,《“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捐资助学计划》对外公布,我们期望与校友、工商企业界通力合作,成功举办院庆活动并诚意和大家长期合作,共同建设中国音乐家的摇篮---中央音乐学院。
第二部分 关于《“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捐资助学计划 》
一、捐资助学宗旨
《“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捐资助学计划》的宗旨为:
⒈遵循院庆“创造、包容、传承、先锋” 这一主题理念,提升中央音乐学院国内外的形象与品牌美誉度;
⒉为校友、艺术团体/单位、兄弟院校提供展示、合作平台,共同推动中国音乐教育发展,强化服务社会的校园文化;
⒊为中外捐赠者提供独有的市场营销平台,鼓励捐赠者广泛参与,提高捐赠者形象和捐赠者品牌;
⒋为捐赠者提供优质服务,使之获得充分的投资回报,帮助捐赠者与中央音乐学院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
⒌ 力求捐赠者与中央音乐学院能在合作过程中互利互惠,取得双赢的成绩。
二、捐赠类别
《“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捐资助学计划》的捐赠包括三个类别:
1、“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合作伙伴
2、“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主要赞助商
3、“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指定用品(独家指定专业用品 /指定用品)/特约销售服务/大型活动冠名
三、捐赠者权益
中央音乐学院对捐赠者的主要回报方式:
1、使用“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的徽记和称谓进行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
2、享有特定产品/服务类别的排他权利;
3、享有赞助演出、学术活动及各类活动的优先选择权、冠名权,或根据捐赠者意愿双方协商开展各类活动的权力;
4、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享用学院的教学、科研、表演等优质资源,优先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5、根据捐赠情况将学院的主要建筑,如图书馆、琴房楼、演奏厅、办公楼、音乐厅、阅览室、会议室、多媒体教室、阶梯教室、教室、琴房及大型乐器、校内园林、雕塑等,用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或铭文纪念。
6、建立以捐赠者命名或尊重捐资者意愿命名的奖励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基金。
7、若有特殊要求,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捐赠者与中央音乐学院协商确定;
8、中央音乐学院将通过各类传媒、活动对捐赠者实施鸣谢和软性宣传;
9、其它根据对“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捐资助学贡献的价值不同,合作伙伴、赞助商和指定用品商享有不同的权益回报(详见附件“捐赠者参与方案”)。
四、捐赠的步骤:
1、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办公室向校友、企业征集捐赠意向及方案;
2、捐赠者提交捐赠意向书;
3、院庆办公室进行捐赠者评审并洽谈赞助方案,对较大金额捐赠意向者,安排院级领导及权威专家登门拜访并洽谈;
4、捐赠者提交正式的赞助方案;
5、院庆办公室最后审定赞助方案并与捐赠者签订合约;
6、在实际操作中,以上步骤可根据需要增加或减少。
五、其它说明:
每个类别设定了捐赠的基准价位。在同一类别中,不同行业的基准价位会有所差异,以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别。具体价位将在协商过程中向潜在捐赠者做出说明。
各捐赠者将通过资金、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提供赞助,支持“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顺利举办暨捐资助学的顺利开展。
第三部分 《“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捐资助学计划》
捐赠者参与方案
A:“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合作伙伴参与方案
合作伙伴是“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最高级别的捐赠者,按照责权均衡原则享受最高级别的荣誉和权益回报,限壹家,享受同类排他性。
合作伙伴拥有以下权益:
一、“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徽记和称谓专用权、使用权肆年,许可在专用产品的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二、由中央音乐学院院长授予 “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合作单位” 荣誉称号,此称号将出现在有关“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捐赠者的媒体报道中;授予“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协办单位”称号,出现在有关院庆信息发布的资料、海报、广告和新闻背景板中;
三、获准捐赠者的某五个产品为“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专用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四、院庆盛大庆典日演出独家冠名权,优先选择其他系列展演、活动的三次独家冠名权;
五、特别信息发布
1、举行隆重赞助签约仪式暨独家新闻发布会:
→ 邀请中央音乐学院院长、音乐领域权威人士、社会知名人士及新闻记者参加;
→ 现场软性广告,散发捐赠者宣传册
→ 捐赠者代表致词;
→ 中央音乐学院院长向捐赠者颁发“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徽记、称谓、专用产品使用许可证,“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合作伙伴 ” 荣誉证书;
2、《北京晚报》(或等同媒体)、《音乐周报》二分之一版发布鸣谢广告一次;
3、中央电视台“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系列演出”播出节目字幕“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由(捐赠者)协办”字样及捐赠者标识,预计30次播出。
六、其他回报:
1、院庆精装纪念册、校友录肆版彩色广告并署上述名鸣谢;
2、全部院庆系列展演、活动节目单及秩序册整版广告并显著位置署上述名鸣谢;
3、院庆网站、院刊设立特区和整版介绍捐赠者并署上述名鸣谢;
4、中央音乐学院院内广告位一组,发布期为1年;
5、“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捐资助学纪念墙署名最显著位置;
七、特别回报
1、特邀捐资者代表一名成为“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及一名常务理事;
2、特邀捐资者代表作为贵宾出席院庆庆典日庆典活动,并隆重介绍;
3、赠送院庆系列演出门票500张;
4、获得一定数量的纪念礼品;
5、向捐赠者赠送所需的活动图片、录像资料。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回报
→ 捐资形式:现金、产品。
→ 捐资下限:300万
说明:
1、捐资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与院庆办公室协商。
2、允许捐资者经由批准后对每项资源进行二次开发。
B:“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主要赞助商参与方案
主要赞助商是“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次高级别的赞助商,只限两家,享受同类排他性。
主要赞助商拥有以下权益:
一、“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徽记和称谓专用权、使用权肆年,许可在专用产品的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二、由中央音乐学院院长授予 “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主赞助商” 荣誉称号,此称号将出现在有关“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捐赠者的媒体报道中;
三、获准捐赠者的某二个产品为“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专用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四、院庆系列展演、活动的二次独家冠名权;
五、特别信息发布
1、举行隆重赞助签约仪式暨独家新闻发布会:
→ 邀请中央音乐学院院长、音乐领域权威人士、社会知名人士及新闻记者参加;
→ 现场软性广告,散发捐赠者宣传册
→ 捐赠者代表致词;
→ 中央音乐学院院长向捐赠者颁发“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徽记、称谓、专用产品使用许可证,“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主赞助商 ” 荣誉证书;
2、《北京晚报》(或等同媒体)、《音乐周报》四分之一版发布鸣谢广告一次;
3、中央电视台“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系列演出”播出节目字幕“特别鸣谢(捐赠者)”字样及捐赠者标识,预计20次播出。
六、其他回报:
1、院庆精装纪念册、校友录整版彩色广告并署上述名鸣谢;
2、所冠名院庆系列展演、活动的节目单及秩序册整版广告并显著位置署上述名鸣谢,全部院庆系列展演、活动的节目单及秩序册显著位置署上述名鸣谢;
3、院庆网站、院刊设立特区和半版介绍捐赠者并署上述名鸣谢;
4、中央音乐学院院内广告位一组,发布期为半年;
5、“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捐资助学纪念墙署名较显著位置;
七、特别回报
1、特邀捐资者代表一名成为“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顾问委员会常务理事;
2、特邀捐资者代表作为贵宾出席院庆庆典日庆典活动,并隆重介绍;
3、赠送院庆系列演出门票200张;
4、获得一定数量的纪念礼品;
5、向捐赠者赠送所需的活动图片、录像资料。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回报
→ 捐资形式:现金、产品。
→ 捐资下限:120万
说明:
1、捐资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与院庆办公室协商。
2、允许捐资者经由批准后对每项资源进行二次开发。
C:“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专有产品/特约销售服务参与方案
专用产品/特约销售服务单位是“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选定的专用产品高级赞助商,
专用产品/特约销售服务单位拥有以下权益:
一、获准捐赠者的某一个产品为“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专用产品或卖场,并许可使用“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徽记和称谓使用权肆年,许可在专用产品的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或卖场中使用;
二、由中央音乐学院副院长以上级别授予 “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专用产品” 或“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特约销售服务”荣誉称号,此称号将出现在有关“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捐赠者的媒体报道中;
四、特别信息发布
1、举行隆重联合赞助签约仪式暨新闻发布会:
→ 邀请中央音乐学院副院长以上级别、音乐领域权威人士、社会知名人士及新闻记者参加;
→ 现场软性广告,散发捐赠者宣传册
→ 捐赠者代表致词;
→ 中央音乐学院院长向捐赠者颁发“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徽记、称谓、专用产品使用许可证或特约销售服务许可证,“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主专用产品 ” 或“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特约销售服务”荣誉证书;
2、媒体发布联合捐赠鸣谢广告一次;
五、其他回报:
1、院庆精装纪念册、校友录署上述名鸣谢;
2、全部院庆系列展演、活动的节目单及秩序册显著位置署上述名鸣谢;
3、所冠名院庆系列展演、活动的节目单及秩序册整版广告并显著位置署上述名鸣谢;
4、院庆网站、院刊设立捐赠者特区进行介绍并署上述名鸣谢;
5、“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捐资助学纪念墙署名较显著位置;
六、特别回报
1、特邀捐资者代表一名成为“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顾问委员会顾问;
2、特邀捐资者代表作为贵宾出席院庆庆典日庆典活动,并隆重介绍;
3、赠送院庆系列演出门票50张;
4、获得一定数量的纪念礼品;
5、向捐赠者赠送所需的活动图片、录像资料。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回报
→ 捐资形式:现金、产品。
→ 捐资下限:5—25万(根据行业特点、类别名称区别对待)
说明:
捐资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与院庆办公室协商。
D:“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
大型活动冠名参与方案
一、冠名捐赠赞助商是为“中央音乐学院五十五周年院庆”相关活动提供赞助的捐赠者,推介项目包括:
1、院庆庆典日盛大综合音乐会
2、院庆庆典系列音乐会
3、院庆系列学术活动
4、院庆主题网站
5、院庆大型精装纪念册
赞助形式:资金、产品及服务
二、冠名捐赠者权益概分:(根据捐赠金额、活动类型区分)
⑴专有权
⑵特别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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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家新闻发布会 |
2、联合新闻发布会 |
3、现场软广告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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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刊鸣谢活动 |
5、各庆典载体署名鸣谢 |
⑶展示位
⑷广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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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庆鸣谢墙 |
2、院内广告位 |
3、精装纪念册彩页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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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友录广告 |
5、院庆网站广告位 |
6、门票广告位 |
⑸冠名权
⑹特别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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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典日贵宾卡 |
2、庆典演出门票 |
3、纪念礼品 |
4、活动图片赠送 |
⑺约定的其他回报
以上权益为院庆设定的参考项目,具体划定将依据对院庆的贡献大小及参与层次作区别对待,一些特殊要求也可以与院庆办公室进行协商。